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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按照收购流程进行收购,避免后续债权债务关系。公司收购流程:1。确定收购意向(签署收购意向书)。股权收购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和财务问题,...
1、没收股东的股权,若是有股东抽逃出资的,催告后,在期限内没有缴纳的,可以解除股东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抽逃出资者应该对于如实出资的股东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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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或者公司收购的流程一般有如下几点:第一,聘请财务技术法律等专业顾问进行收购前的尽职调查。这里特别指出的是尽职调查非常重要,因为一个企业的收购或者股权收购的很多风险点,都可以从尽职调查中得出。第二,根据职务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收购,应对存在的风险。在公司收购和股票收购过程中,各种风险无处不在,应采取对策,避免盲目收购。第三,双方协商收购,确定收购细节,签署相应的协议书。第四,在签署相应协议书之后,双方要办理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变更登记,履行相关的行政部门的审批程序。第五,办理相关完交接手续之后,要实质进入公司掌管公司。
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是指根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属于认缴而非实缴到位的股权。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是不能出让股权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皆未履行该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如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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