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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应当向原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最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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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生效后就在一审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一审判完又上诉,二审生效了也在一审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由你选择。但申请执行后,不能再向其它有执行管线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了。
(一)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 4.支付令; (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 (三)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四)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五)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六)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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