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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工经验收合...
首先,《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除了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资料要求外,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这些条件散见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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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该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按要求整改完毕。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建筑工程达到下列条件才可以进行竣工验收: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检结果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等。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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