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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在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做出的,这就避免了公民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得不到补偿,而且决定书是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中相关条文做出的,补偿数额依照补偿方案而行,这其中补偿方案的做出要经过严格审查和相关听证的,这就保证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决议书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对房屋征收部门有一定的监督作用。在当事人对决议书不服时,可以提出相关的法律诉讼,可以进一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其一,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人房屋给予补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均是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而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一部分,因此,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之一。 其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可能由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事项与房屋征收部门存在不同意见或者因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如产权人下落不明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正在诉讼中有人主张权利,但无产权关系证明等),补偿对象无法确定、协商活动无法进行等原因,致使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 其三,在保障了被征收人补偿安置选择权的情况下,依法应该给予补偿各项目之金额(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七条)、保障住房(国务院590号令第十八条)、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以及提供的周转用房(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二条)已经确定并到位。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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