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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09]20号)(财税[200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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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1.解散公司也是股东退出拿回投资的方式之一。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要求解散清算公司:一是自行解散。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多数股东形成决议,同意解散公司。股东会决议形成以后,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结清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 2.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二是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所谓解散公司诉讼,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向法院提起的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 一、解散公司诉讼的原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其他民事主体包括债权人都不具有原告资格,不能提起司法解散诉讼。 二、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 原告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三、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同时具备):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四、解散公司诉讼的管辖法院 1、地域管辖 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的解散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的解散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股东退股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股权的具体价值可以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股东中途退股的清算方式是,如果股东通过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以及其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来退股的,转让价格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股东通过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来退股的,清算价格可由评估机构合理合法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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