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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提供被告的住址。如果你也不知道,那你要提前和法院说明,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 换句话说,你如果都不知道被告在哪,法院去哪里找...
法院向原告和被告送达传票,基本上没有先后,是同时邮寄,或者同时通知双方到法院领取的。因为法院现在案多人少,案件一到承办法官手中,就会立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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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票通常给的都是被告。法院传票是指由原告准备、由法庭下达的用来通知答辩人其被起诉信息的法定文件。法院传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签发的,要求被传唤人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书面文件。法院传票应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传唤的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
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不能完全认定法院送达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开庭传票和诉状副本应一并送达被告,被告不在的,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同样有效。 法院送达开庭传票,而后电话告知诉状内容,是一种有瑕疵的送达,不规范的送达。要区别原因(可能是忘了,也可能为了更慎重)不可一概认为无效送达。被告以此为由不予应诉,法院根据传票签收记录,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到那时,被告再提起上诉,岂不更加被动。 恰当的做法应是,尽快会见法官,索取诉状,做好应诉答辩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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