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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房屋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则需要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计算违约金。一个主要原则是弥补损失,补充惩罚违约。在大多数情况下,销售合同...
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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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居间合同后在什么情况下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如果有正当理由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则应当解除居间合同,退还定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所谓“正当理由”因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以下这些应当被认为是正当理由: 1、居间合同中记载的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产权人、面积等房屋信息。 2、卖方隐瞒了重要信息,如存在违章搭建、破坏承重及房屋结构、严重质量问题等。 3、双方就主要交易条件在居间合同中未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仍未达成一致。
1、在居间合同约定时间到中介公司,并要求中介公司出具对方不在约定时间签订买卖合同或提出不合理要求造成不能签订买卖合同的书面证明。 2、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指出由于对方未按约定时间签约或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已构成违约,给出对方一个签约的宽限期,要求对方在该期限内签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并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将原件挂号寄送给对方,如无对方地址可寄到中介公司转交。 3、在宽限期规定的时间再次到中介公司,如再不能签约,再次要求中介公司出具证明。
中介合同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提交起诉书,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副本。违约当事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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