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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开公司的,夫妻离婚时,如果是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财产偿还;如果是个人债务,由个人...
夫妻离婚时对公司的债务也应当进行合法的分割,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一方债务由一方承担的原则进行处理,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公司债务的形成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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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ote][b]以下是引用[i]萧非在2004-7-19 18:10:00[/i]的发言:[/b] 夫妻、直系亲属作为有限公司股东,公司法没有明确禁止,但其投资资金不能是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否则,只能认定为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司法实践中,夫妻公司的股东身份一旦被确认,而又没有可信证据表明投资资金是经过分割的个人财产的,就要承担无限责任。 [/q ote] 同意萧非版主的意见。
夫妻离婚前的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就由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是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可以协议如何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举债方自己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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