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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补办《结婚证》不同与结婚登记,结婚登记需要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目的是要查明、核实是否自愿等相关情况,而补办《结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存在,民政部门只要核对婚姻档案底册就可以查明情况,因此,只要一方持持户口簿、身份证就可以补领了。
档案和身份证不符合原始档案也是可以证明的。 1、如果当事人的退休档案上的身份证编码与户口本上的身份证编码及身份证上的身份证编码都是相同的,只是名字不同,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2、去当地的社保部门,咨询工作人员,能否开具一个介绍信,说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再带上此介绍信和上述资料; 3、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在当事人的户口本的“曾用名”一栏上,添加上当事人退休档案上的名字; 4、如果当事人户口本上的编码与退休档案上的不一样的,那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两者就不是同一人,应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最原始的户籍档案信息,找出错误造成的原因,再进行更正。
如果能在档案馆找到当年的婚姻档案,就可以到民政部门补办。如果档案上的信息与不一致,则要去居委会或单位开具证明,证明当年(婚姻档案)上的信息与身份证上的信息属于同一个人。如果找不到婚姻档案,双方需要到开具一份夫妻关系证明,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选择一方的所在地即可;或者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自出具一份夫妻关系证明。然后,携带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3张,到原婚姻登记处或夫妻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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