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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交通法律、法规以及规划、标准、经营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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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城市道路、居住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公共交通场站、换乘枢纽、公共交通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装置、轨道交通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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