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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
特别声明: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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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根据《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暂扣机动车驾驶证;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4、机动车驾驶超过规定速度50辆%;5、强迫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造成交通事故,不构成犯罪;6、违反交通管制,不听劝阻;7、故意损坏、移动、改造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8、非法拦截、拘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堵塞或重大财产损失。行为人有前款第二、第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第三、第五、第八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是否违法,不得继续驾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通知驾驶员提供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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