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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1、个人申请。申请人按照要求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并授权审批机关调查其所有收入。 2、村委会评议。村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家庭收入进行入户调查评估,召开民主评议会或听证会,经评议或听证同意后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报镇(街道)审核。 3、镇(街道)审核。镇(街道)接到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负责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审核未通过的,委托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市级审批。市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户主申请。户主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申请书;2、户籍、居民身份证;3、家庭收情况或相关证明材料。若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委托他人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受理。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办理受理手续,并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张榜公示、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初审工作。对初审同意低保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初审情况张榜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调查核查、民主评审等审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低保的报市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构审查;审核不予低保的应通过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市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构审批。市农村低保审批机关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调查核实、集体审查等工作。对审查不予低保的通过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情况应逐级下传并在镇、村两级张榜公示。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的,市统一发放低保证、低保金存折;按季度领取低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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