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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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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11、30[19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1。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职工,因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迫职工非法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立案:1、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两人以上重伤;2、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3、虽然经济损失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严重损害了生产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第八条第二款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个重大责任事故罪司法解释是什么样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自然事故的界限所谓自然事故,是因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如雷电、暴风雨造成电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如果无人违章,纯属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如果违章行为。与自然事故相竞合,如离岗时不按规定关机,遇雷击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单纯的自然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技术事故的界限所谓技术事故,是指由于技术手段或者设备条件所限而无法避免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在生产和科学实验中,总会因现有科技水平和设备条件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事故,造成一些损失,这不是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凭借现有的科技和设备条件,经过主观努力本来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而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避免的,则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11.30[19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二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二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第八条第二款在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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