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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相继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规定,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最低服刑时间不得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0年。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等情况决定限制减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有规定:最低服刑时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0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必须服刑至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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