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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六十日内要完成整个的复议工作。依照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限延长最多三十日。 我国法律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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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在此应当注意《行政复议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少于60日的,那么应当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计算。如果其他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那么应当以其他法律,不包括法规和规章。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决定不予受理的或受理后期满未答复的,都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1、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时间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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