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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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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根据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购买出售或者赠送的档案。
公民丢失物品可报案,公安机关经过审查确定是否附合立案条件,对于不予立案的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给予偷窃者以行政处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进行收集证据以破案。当事人可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线索,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经济犯罪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征:(一)任何经济犯罪都必须具有经济的内容;(二)经济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非上述三类人员不构成这类犯罪;(三)经济犯罪分子获取非法的物质利益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四)从总体上看,经济犯罪是一种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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