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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检察院与法院主要从以下几点: 1、检察院和法院性质不同,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而法院则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
检察院法警和法院法警战斗在检察院一线的岗位上,他们需要保护犯罪现场,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协助公安机关拘捕逃犯,参与行刑过程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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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院和检察院是两个不同的机构,这两个机构同属于国家公检法系统。我国公检法系统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简称,三者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检察院和法院是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上下级为领导关系,地方各级法院为监督关系。公安局是隶属于公安部,是执法机关。总而言之,“公检法”即国家机关为公民执法的三大部门。法院和检察院都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追究法律责任,由公安部门具体执行,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实施抓捕,也就是可以让警察去抓人。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 先看司法的定义,司法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审判案件的专门活动。从西方理论上来看司法权就是审判权,也就只有审判机关即法院行使司法权,而我国司法权还包含有检察权,本文暂且从司法权只包括审判权入手分析。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及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西方三权分立的产物。17、18世纪针对封建君主大权独揽,权利异常集中等现象,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其代表人物孟德斯鸠认为,国家应该将立法、司法、行政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西方国家现行政治体制是以三权分立为基础,司法独立得到很好的运行。在我国,司法独立原则在法律上被具体化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但这一原则在不同的时期表述并不相同。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诞生。它首次肯定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地位。该法第78条、第79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然而,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1954年宪法所取得的法制建设成果付诸东流。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作为公安机关军管会下属的审判组织,根本就没有独立地位,司法独立更是无从谈及。而且,检察院法院司法独立这一时期通过的1975年宪法也取消了“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的规定。文革结束以后,国家着手恢复法制建设,但直到1982年,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才得以作为法律原则重新确立。
一、区分检察院与法院主要从以下几点: 1、检察院和法院性质不同,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而法院则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不是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 2、两者的职能不同;法院是依据法律作出裁判和强制执行的职责,检察院是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法院与检察院的主要联系是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并对法院的违法审判有权提出纠纷意见与提出抗诉等;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 3、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检察院是对贪污贿赂等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犯罪案件享有侦察权,且可自己立案侦察起诉,而对公安机关的侦察工作和法院的审判工作,检察院是只是行驶监督的作用。对于民事和行政案件,检察院可以通过当事人申诉或法院审判委员会反映向法院抗诉。总的来说,检察院和法院就是一个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辩护方和法院组成一个等腰三角形关系。 二、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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