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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申请制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一件商标,在某部分的指定的商品名目上面被商...
修改之后的内容主要有增加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增加侵权人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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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了12个条款,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新变化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了12个条款,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 《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3个方面 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等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一、新税法规定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1、最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4、个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比现行政策延长了8天,进一步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二、2014年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按照最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的标准,2014年最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计算方法如下: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三、2014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举例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四、2014年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五、2014年最新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其主要修改内容为:一、关于立法目的新《保险法》第1条在原条文上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修订意义在于,最近几年金融领域商业贿赂及保险业的“霸王条款”现象,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此次修改立法者对此予以了回应,表明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二、关于保险专营新《保险法》第6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本条重申了保险专营的思想。同时,考虑到在保险公司以外,还可能有一些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比如相互保险组织、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如: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等也从事保险活动,法律为这些组织将来可能被纳入商业保险范畴留出了口子。三、关于分业经营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内容,规定为第8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明确了金融行业内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但在国家政策需要时可作出一定的调整,为今后政策调整预留了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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