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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寻衅滋事已不能私了的,可能是检察院认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要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私了只是民事赔偿方面达成了一致而已; 2.《刑法》第293...
双方打架的时候都是在气头上,当别人报警后被犯罪嫌疑人被带回警察局拘留的时候,他的家人就跟受害者进行协商私了解决了。由于对方答应不再追究了,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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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衅罪是刑事犯罪,不能私用。但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和解程序,即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但对适用和解程序的犯罪类型范围作了明确限定,仅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曾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如果双方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不在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范围之内,因此寻衅滋事罪不能适用和解程序,更不能私了。
本条规定的“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寻衅滋事犯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混乱局面的。根据本条规定,对寻衅滋事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属于刑事犯罪,不能私下。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和解程序,即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通过赔偿损失、道歉等方式被害人谅解。如果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可以和解。但对适用和解程序的犯罪类型范围有明确限制,仅适用于因民间纠纷而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除渎职犯罪外,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内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双方和解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主持和解协议的制作。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不在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范围内,因此寻衅滋事罪不能适用和解程序,更不能私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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