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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一)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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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及住所;(二)宗旨、经营范围;(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四)组织形式;(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七)劳动管理;(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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