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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公共交通系统中的轻轨、地铁等公共客运系统。本条例所称专业规划包括供电规划及轨道交通车辆基地、换乘设施、控制中心、设备...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和良好秩序,保持轨道交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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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设置导向标志和服务标志的;(二)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暂时停止运营时,未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的;(三)违反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处理的。
在车站、列车、其他轨道交通设施以及轨道交通与市政设施连接的通道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堆放杂物、乱停放车辆、揽客拉客、追逐打闹、擅自摆摊设点和派发宣传品及其它营销宣传活动;(二)便溺、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四)携带活畜禽和猫、狗等宠物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车内;(五)伪造、毁坏、遮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导向标志或服务标志;(六)乞讨、卖艺;(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行为。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运营规定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诉。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将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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