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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认购书与购房合同的方法:区分的关键是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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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所有内容,而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商品房认购书就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处理。
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 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 因此,房屋认购书或者房屋认购合同一般情况下和购房合同不一样,也就是说,房屋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认购书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是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做准备。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并不是完全与购房合同没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屋认购书会转化为购房合同,这个时候,认购书就等于购房合同了。
商品房订购书在性质上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订购书是预约。作为预约,商品房订购书效力的特殊性在于守约方除要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外,还可要求对方履行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定行为。订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形式。由于订购书具有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因此二者的实体内容是基本一致的。我们认为: 首先,订购书一经签署买卖合同即已成立,双方均应受其约束。买受人不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视为对合同义务的违反。 其次,如买受人在签署订购书时对拟签署的正式商品房合同文本已经了解并认可,则买受人无权拒绝签署该合同。 第三,如买受人认为前述合同文本部分条款显失公平,可依《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行使抗辩权,但不得拒绝履行订购书中已确认的其他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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