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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10类不动产权属纳入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10类房地产所有权纳入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3)森林、树木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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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10类不动产权属纳入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当事人办理复婚手续,不需要当事人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更新为“离婚”状态才能复婚。 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和户口本登记的不一致,可以由当事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复婚登记状态,在婚姻登记机关查档审核无误之后,可办理复婚手续。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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