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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经查证属实,是立功。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也属于立功,没有要求必须抓到后,但抓到是查...
关于共犯成立自首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该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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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1、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不算立功 2、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所以,如果有协助抓捕行为,算立功 3、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立功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为立功表现,而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与该行为相比,明显经济效果更好。因为就共同犯罪而言,行为人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后,可能出现同案犯拒不认罪、抵赖、推脱等情形,从而加大查证的难度,增加办案的司法成本。而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既省去了抓捕的环节,又可以较快地查明犯罪事实,这情形显然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更节省司法资源,更提高办案效率,更符合立功的精神,因此,当然应认定为立功。 但在法律适用上应引用司法解释的第几条呢?有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这一条,但这显然存在逻辑矛盾之处,因为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不仅仅涉及劝说者或陪同者的量刑情节的认定,还涉及到被劝说者或被陪同者即同案犯的量刑情节的认定。因为同案犯在行为人劝说、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依法应构成自首,如果对行为人适用了“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规定,则一方是行为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而另一方面是同案犯到司法机关进行自首,这显然存在逻辑上的矛盾。笔者认为,既然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更符合立功的精神,可以适用司法解释中“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这一条,认定构成立功。
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成立自首,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接受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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