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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怎么判刑的

2022-07-16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针对目前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公众资金经营、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新增加的犯罪。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通过委托或者信托与受托人约定,将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所谓委托、信托的财产,主要是指在当前的委托理财业务中,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中的以下几类客户资金和资产: (1)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客户交易资金。在我国的证券交易制度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存放的用于买卖证券的资金。 (2)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委托理财业务是金融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对客户存放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进行管理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这些资产包括资金、证券等。 (3)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分为资金信托和一般财产信托。 (4)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的客户资金。 从法律性质上看,基金的本质是标准份额的集合资金信托,客户购买的基金的性质是客户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财产。本罪属于结果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给委托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形。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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