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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一定需要妻子一起偿还外债。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妻子一起偿还;如果是一方个人欠的,没有证据证明外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
如果丈夫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应该偿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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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是否还债取决于情况。 1、如果丈夫没有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债务由配偶偿还。 2、如果丈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丈夫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属于共同债务,妻子应当偿还。 3、如果丈夫的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丈夫死后,妻子继承遗产的,应当以遗产为限承担债务。 4、如无上述情况,妻子无需偿还。
1、刘某死亡时,43000元是刘黄的夫妻共同债务。 2、债务也同样发生继承:由于子女有相对的被抚养权和遗产继承权的事实,则二子女各占债务的1/6,黄某占4/6,这时,他们的债务是这个三口之家的家庭共同债务。 3、黄王结婚组成四口之家的新家庭后,王某对新家庭也有义务,包括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由于这种关系和原因,王某对丈夫和继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债务作出自愿偿还,且没有对夫妻和家庭财产作出约定,同时对刘某未分割的房屋遗产的处理也没有明确表示或作出约定,这样,王某的行为就应当是属于赠与,而不存在以后在法律上应当清偿的问题。 4、二年后,如果王某翻悔,黄某可以自愿返还或清偿(但这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王某赠与自己相应份额的财产,但无权代子女返还王某赠与子女相应份额的财产。 5、遗产虽然没有分割,但继承自刘某死亡时开始;王某在二年前没有任何表示,在二年后的离婚时要求返还财产,也存在着时效问题,所以,关于子女这一部分的返还财产应当无效,不应得到支持。故子女在他们离婚三年后,只要是属于“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二年内”提起诉讼,就应当胜诉。
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得对抗抗善意第三人。即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可以向他的爱人要求,建议积极收集证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收集证据,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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