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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合同的义务已经被履行的; (2)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相互抵销的; (3)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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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事由包括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着从设立到终止的过程。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合同的情形,比如《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合同法》第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当事人约定终止合同的情形,比如当事人订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终止。当事人订立合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至时,合同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的变更不同。后者是合同关系中的内容要素的变化,广义的合同变更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化,但无论何者,合同关系依然存在。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则是消灭既存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效力的停止也不同。合同效力的停止,是指债务人基于抗辩权的行使,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以停止债权的行使。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阻止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因而它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此时的合同关系并未消灭,只不过效力暂时停止而已,这显然与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有别。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灭,例如不能履行、清偿及混同等;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我国解放初期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废除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按照本书的体例分工,本章仅讨论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同时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合同的担保,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其他权利义务,如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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