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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贷,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无利息。
1、规定了民间贷款行为和主体范围。受理和管辖。司法解释规定,私人贷款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融资的行为,从贷款主体的适用范围来区分金融机构。规定了民间贷款事件的受理和管辖,包括起诉条件、民间贷款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和担保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2、规定民间贷款事件与民事事件和刑事事件交叉的情况。对于涉嫌非法筹资罪的民间贷款事件,人民法院应当不受理或拒绝起诉,将涉嫌非法筹资罪的线索、资料转移到公安或检察机关的民间贷款事件有关,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资料转移到侦察机关,但民间贷款事件仍然继续审理的借款人涉嫌非法筹资等犯罪,或者有效判定其有罪,借款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则视为没有利息主张利息法院一般不支持;2、如果约定的利息过高,即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即最高4倍;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视为无效。借款关系无效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4、如果贷款关系无效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5、贷款合同规定分期还款。当事人在还款时明确偿还利息或本金的,应当按照还款意思确定;还款时没有明确的,先冲抵利息,再冲抵本金;6、贷款中不得先扣除利息,否则本金只按实际贷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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