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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三)符合...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和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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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征收,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负责征收。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流动人口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实行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依照XX有关免费提供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与费用结算标准的规定执行。
的征缴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二)当事人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代收代缴;(三)由当事人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分期缴纳,但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一年不得低于征收额的百分之四十。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并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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