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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对原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负债务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发生而转移,债权人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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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婚后仍然应由一方个人偿还,因为一方婚前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依法归个人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偿还。
二,债务强制执行显然就陷入了困境。恰恰上述“困境”才是占到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偿还的绝大多数。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这是没法操作的,也是对债权人极其不公平的。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据此条,完全可以不和债务人结婚。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婚前欠下的债务如果婚后有个人财产,执行其个人财产,是毋庸质疑的,可以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依然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如若不然,结婚这一行为便成了债务人躲避债务的“合法手段”,而债务人的配偶成了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帮凶”,如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来源之一即是债务人本人的收入;无指定仅由夫妻中的一人继承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民法公平原则,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既然债务人配偶选择与债务人结婚,就应该接受债务人背负债务的事实,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偿还。否则。如果婚后没有个人财产,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2条规定,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旦债务人结婚。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笔者认为,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1、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对原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对于婚前的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仅各涉及到一条。 2、“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负债务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发生而转移,债权人亦不得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债权。如果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联系,即若一方债务或婚前所负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则婚前一方所负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连带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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