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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的各项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任何组织、单位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一)占用城乡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地下管线、行洪河道、消防通道、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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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各项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任何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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