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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交通安全、通讯、收费、监控、服...
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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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主管部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干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二)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三)收缴的罚款不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四)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五)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六)不履行法定职责。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收费站入口处及高速公路上设置电子信息牌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运行信息。
围堵收费站、服务区,聚众闹事,拒不交费,闯卡通行,打骂、侮辱收费、服务人员,妨碍正常工作、经营秩序,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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