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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定判缓的并不是累犯,累犯不适合判缓。 2、依据《刑法》第七十四条,针对累犯和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不适合判缓。 第七十二条,针对被被判拘...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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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裁定判缓的并不是累犯,累犯不适合判缓。 ⒉依据《刑法》第七十四条,针对累犯和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不适合判缓。 第七十二条,针对被被判拘留、三年下列刑期的犯罪嫌疑人,与此同时合乎以下标准的,能够宣布判缓,对在其中不满意十八周岁的人、孕期的女性和已满七十五岁的人,理应宣布判缓: (一)违法犯罪剧情比较轻; (二)有悔过主要表现; (三)沒有再违法犯罪的风险; (四)宣布判缓对所定居小区沒有重特大负面影响。
1、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累犯不可以适用缓刑。 2、《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有两种,第一种是普通累犯,第二种是特别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一般累犯。一般累犯主要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应当在五年内再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累犯的,应当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除外。第六十六条又规定的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上述任何类型的战犯在任何时候都已经累了。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普通累犯还是特殊累犯,都有一个前提,就是被判处刑罚,只有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才构成累犯。但是,如果我国对缓刑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同时也没有违反缓刑条件,那么缓刑考验期间通过后,就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也就是说之前的刑罚根本没有交付执行。既然没有交付执行,就不存在执行完成的问题。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缓刑一般不会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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