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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欺诈的定性:信用卡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骗取大量财产的行为。依法犯罪的,处五年以...
《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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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恶意透支诈骗怎么认定 从持卡人第一次透支本金额超过1万元开始,如果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催收两次后,超过三个月未还,或其间又有透支行为,持卡人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故意,至案发,可以认定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诈骗犯罪;如果在此透支期间持卡人有部分还款行为,但透支本金额始终未低于1万元,则不影响“恶意透支”诈骗犯罪的认定,部分还款行为依然不能排除持卡人非法占有剩余透支款项的故意。 如果透支超过1万元期间内,未达到发卡银行催收两次后、超过三个月不还这一条件,持卡人有部分还款行为,使透支本金额减至1万元以下,则持卡人在此次透支超过1万元期间不构成犯罪,透支额减至1万元期间当然不构成犯罪,然后再看持卡人以后有无透支本金额超过1万元期间出现,如有再使用上述方法确定该期间是否构成犯罪。直至将交易明细全部检索完毕。总之,应严格按照“透支1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这一条件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透支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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