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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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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通知。 2、《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安理应将口头传唤的缘故和根据告之被口头传唤人,并通告其亲属。公安通告被口头传唤人亲属可用本要求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要求。
不一定。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六十二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一般来说,在变更强制措施后,只要不存在以下情形的,都应该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2)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重大受贿案件,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等,就会不通知家属。 通常情况下,拘传经询问后,没有变更强制措施的,就应该及时放人,否则涉嫌非法拘禁,被拘传人是可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只是司法机关拘传,往往就表示已经涉及某刑事案件了,最好还是找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详细咨询下,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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