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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只要具有上述四个条件中的其中一项,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子女抚养权之诉。变更子女抚养权可以采取两个途径,一是两方协商,对于子女抚养的相关条件达成共识,形成书面协议,双方签署。但是这个时候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协议还是仅仅在双方之间具有效力,无相关对外效力。接下来需要针对双方签订的子女抚养协议,要求人民法院进行确认,这个时候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这个时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变更的证据,要求全面真实,点明对方在抚养上的不利条件,对于子女成长不利,只有证据充分,才能增加胜诉的可能。
(一)协议变更。无论是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关系的,可以私下协商,通过交流达成一直意见,直接变更子女抚养权。(二)诉讼变更。如果夫妻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同过向起诉的方式,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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