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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
是这样的,普通合伙人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法中说到,“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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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在各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方式上有了重大的突破,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可以是有限责任。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对“合伙企业”作了新的定义,即“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据此,合伙企业可以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其中,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另外,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你可以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出资入伙该餐饮企业,更重要的一点是,你可以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是这样的,普通合伙人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法中说到,“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不包括“企业法中说“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那些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法律另有规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成为有限合伙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因为其公司性质的特殊性,法律规定是不允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所以不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1、对合伙人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体现为分担主义与连带主义区别。我国立法基本采取的是连带主义,即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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