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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则会选择离婚。夫妻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往往与家庭共同财产混在一起,如果要对家庭共同财产...
?共有财产分割纠纷该如何处理?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110ask.com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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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家庭可表现为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故家庭财产的种类、范围、价值等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征。在对家庭财产纠纷进行处理时,应遵循以下标准: (1)根据取得的法律事实的不同以及财产所有权人数量等因素的不同,严格地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因离婚分割对非财产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而主张权利的任何请求,均不予支持。 (2)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
一、家庭共同财产的范围家庭财产,即是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财产。一般而言,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下述三种: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财产,双方或一方所得遗产或受赠的财产。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子女,但父母有平等的管理权)。4、还包括父母、祖父母以至兄弟姐妹的财产。二、家庭共同财产怎样分割家庭共同生活关系消灭,就引起家庭共同所有关系终止,共有的财产就要被分割。这种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称作分家析产。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应当遵循三个原则:第一,确定家庭共同财产范围,这是分割的前提,应将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分离出去;第二,确定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即共有人,不是家庭共有人的不能分得共有财产;第三,确定各共有人应当分得的份额。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对家庭共同财产贡献较大的,可适当多分。具体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有如下三个办法。一是实物分割。即对家庭共同财产,按实物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割。二是变价分割。对于某些不可分割或分割后损害其经济价值的财产或共有人均不愿采取实物分割的财产,可变价出卖,将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三是作价补偿。对于某些不能分割或虽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的,可以将该物归愿意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由其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明确了夫妻共有财产的的范围,那么,如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呢?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给出了较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分述如下: 1、对房产的分割 (1)一方婚前租承的公房,婚后房改的 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对房屋现价和归属有争议的 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b、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c、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 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离婚时该出资如何认定 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释(二)把这种出资视为赠与,但注意婚前、婚后两种情况和两种除外。 2、对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 中国人喜欢炒股,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投资行为。在离婚案件里,大部分案件都会遇到股票分割问题。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 若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1)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的分割 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b、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在实际处理中,除了依据上述规定外,还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法律问题相比较复杂,往往法院的判决还要等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难已把握,聘请律师代理,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2)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的分割 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d、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是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的分割 由于独资企业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处理相对比较容易。解释(二)第18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b、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c、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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