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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被定义为在生产商品的资本主。当代资产阶级经济学说义社会中拥有生产工具的阶级,和“资本家”实际上是相同的意思。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
(劳动者)无产阶级主要指的是工人阶级,也泛指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阶级,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两大对立阶级之一(遭受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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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遗产税中产阶级的关系,需要引起理论研究的足够重视。中产阶级是遗产税现代化的推动者,在中产阶级的不断推动下,遗产税实现了现代化,即逐步提高了超额累进税率和免征限额,从普遍征收逐渐转变为特殊征收,从筹集财政资金的功能逐渐转变为调节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的功能,同时还产生了遗产税的征收依据理论;世界各国经历的“废遗风潮”的实质是现代遗产税不能课及中产阶级,这一经历充分说明废除遗产税不是必然趋势,这一经历更从反面证明中产阶级始终是推动现代遗产税前进的力量。作为问题的另一方面,遗产税能“调富扩中济贫”,尤其是能很好地解决家族财富的过度积累问题,为社会一般成员拓展发展空间,疏浚上升通道,是一种培育中产社会极端重要的杠杆装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对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将根据情节不同给予不同处分。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开除党籍。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将根据情节不同给予不同处分。 (四)贪污贿赂行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甚至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情节不同给予不同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五)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1、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2、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3、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4、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5、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6、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六)失职、渎职行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以下三种范围内: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4、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在管辖范围内: 1、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2、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3、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4、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在安全工作方面: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火灾、交通安全及其他事故的; 2、在组织各类集体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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