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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首先,关于对方是否找过人的问题,你根本无需理会,你也控制不了。你要做的事只有一件事,告诉法院,孩子你能带好,孩子也愿意跟你,经济来源只是决定孩子跟谁的一个因素。一个母亲若是真的希望将孩子留在自己的身边,法院的判决似乎也是没什么实际意义的,当然,你在法庭上的态度也是非常关键的。至于法院的副院长什么的,就扔到一边去吧,你不认识她,你也认识不料她,所以你根本没有必要在乎她。
离婚是你的权利。协商不成,可起诉离婚、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如需帮助,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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