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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假释人员在特赦范围! 根据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
在我国,假释犯的担保人对假释犯人是有一定责任的(如果犯人再犯罪的情况下担保人存在相关过错,则必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担保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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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具有劳动权利义务能力,简称“劳动权利能力”,是指该劳动者具有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二是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即该劳动者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对于你来说,第二个条件是具备的。第一个条件,在你被判刑并服刑期间是不具备的,因此是不能得新就业的;只有在你服刑期满被释放之后,才能具备。按你信中提供的判刑时间是1995年,到今年刑期即满,因此待刑满时你是可以重新就业的。如果你目前仍在假释期间,应当说还是在刑期之中,原则上是不能重新就业的。然而,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如果经监管的公安机构同意,用人单位也愿意招聘你为职工,也是可以重新就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在企业称“连续工龄”)也就从此时开始计算。否则,是不能重新就业的。假释时间,经监管部门同意,你若从事一些有收入的劳务工作,还是可以的,但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1959年6月19日,国家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由此可见,你的工作年限(在企业又称“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被判刑前的工龄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缓刑适用于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因而非法拘禁罪是有可能判处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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