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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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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经营许可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核发权限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二)擅自降低核发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其他未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本办法所称种子生产,是指种植、采收、晾晒或者烘干种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种子经营,是指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销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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