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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另一方能请求赔偿吗

2022-09-03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在偶然情况下丈夫发现含辛茹苦养育了十几年的子女却系妻子与他人所生;一方与第三者长期保持性关系但未形成同居的或经常的;一方经常对外捏造事实诋毁对方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情形都足以使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但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即使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打击,也不能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这对无过错的一方极不公平。我国《婚姻法》在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形、离婚损害数额的确定、举证责任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尽完美和有待改进的地方,建议予以修改。比如将原来列举规定的四种情形加上“长期通奸、一方、使他方欺诈性子女、侵害配偶权、长期吸毒赌博”这几种情形作为第一款。再加上第二款“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形式”,这样规定一个概括性的兜底条款,避免列举式存在遗漏的缺点和概括式太宽泛难以操作的弊端,便于随着社会发展灵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还能够保持立法的稳定性和前瞻性。同时,也赋予了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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