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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对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规定有哪些?

2022-09-11
各单位接待本系统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标准供应工作餐,不得用公款招待烟酒,要收取饭费和粮票,一律不宴请,一般不陪餐。对确属经济、业务往来必须招待的人员(包括外事接待),也必须坚持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限制陪餐人数,不得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不得向上级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现金、实物或用公款贴钱代购物品。违反《规定》第十二条,将全民所有制财产转为集体所有,将生产资金转为消费资金的,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撤职以下处分。利用各种名义私分公款公物和滥发奖金、补贴及实物的,领导干部要责令退出,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责任者撤职以下处分。利用职权将本系统的生产资料、紧缺物资或废旧器材批给亲属谋利的,应根据所批物品累计金额和其他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1.金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2.金额在5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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