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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修改档案,并及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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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港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可以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实行定期申报。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二)除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设置明显标志。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其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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