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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产品质量法》第 3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保证销售商品合格是销售者的一项法定义务。销售者销售已失效、变质的产品,无论其是否告知或是否降价,或消费者是否自愿,都不能免除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故你有权要求销售罐头的商家赔偿医药费。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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