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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故障,除热经营企业的原因外,由产权人委托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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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增挂暖气片;(二)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三)擅自排水放热;(四)擅自改变热用途;(五)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二)违法确定建设工程供热方案的;(三)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费、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应急资金、供热保障资金的;(四)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六)未履行本办法规定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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