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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扰民物业管不了可以先与邻居协调,协商不成后,可以报警或者起诉。具有某种影响力的人或组织粗暴对待相关民众利益的做法,一般指噪声扰民。根据相...
我好像已经答复过了,首先他的行为介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确实有点难办,目前能确定骚扰是一定的,政府还无法直接对其采取措施,我还建议过去法院申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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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直接和物业公司谈赔偿问题,如果对方不愿意赔偿,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法律追求事实和真相,但更注重证据和细节,如果证据不足,我们的权益很难很好的得到法律保障;而细节更是关系我们的切身利益。
住宅物业公司管理不当是很常见的。以前很多小区业主可能不怎么追究或者处理,现在小区业主懂法律后,进一步维护了自己的权益。那么,业主应该如何处理呢?可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向物业主张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可依法解除服务合同,另选物业。如未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可通过法定程序团结解决。可考虑委托律师办理。损害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自愿平等协商解决管理纠纷。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8月31日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提供住房或资金帮助。第十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标准,由家庭享受低保待遇人口数、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单位面积租金补差三项因素构成。具体标准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共同进行测算后,向社会予以公布。第十二条经批准取得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由区房改部门按年度计划和规定标准发放,并将住房租金补贴直接拨付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第十三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三)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四条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分配条件、分配方式等由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根据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确定。第十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档案,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停止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第十六条市政府批准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城建年度计划,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第十八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第二十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市辖县、临潼、阎良、长安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7日发布的《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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