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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方法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
对于抚养费纠纷的举证责任的回答见下 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原告需要举证对方的收入情况,工作岗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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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监护权判决的标准最有利于未成年儿童的健康成长。 2岁以下,一般和母亲一起生活。除非母亲有特别不适合养育孩子的硬条件,否则有严重不能治疗的疾病,如毒品、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拒绝养育孩子。 2岁以上的儿童,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裁决。8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与父母的生活争吵时,应考虑儿童的意见。 综合三个要素:优先养育条件、养育能力、孩子的意愿。如果有优先养育条件,养育能力和孩子的意愿就不怎么考虑了。 父母都要求生活,一方面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优先考虑 1、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儿童随着生活时间的增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儿童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孩子,另一个有其他孩子 4、儿童随着生活,有利于儿童的成长,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应与儿童一起生活。
对于抚养权纠纷的管辖权规定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刘先生的原住所地、现被羁押以及被监护人刘某住所地都在厦门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内,因而应裁定刘先生管辖异议成立,将此案移送厦门市人民法院受理。况且本案由厦门市人民法院管辖更方便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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