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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 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
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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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侵权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二、客观要件客观地表现为以秘密手段取得或以金钱、物质等交换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盗窃是指通过秘密手段(包括窥视、拍摄、复印、高科技方法等)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购是指通过金钱和物质利益从相关人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交换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擅自提供合法把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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